厦门某中学一个15岁的女初中生,不仅自己多次和中年男子发生性关系,还介绍女同学和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 事后,她们都拿了钱,对此,这些女学生称为“出台”。 中年男子罗某乐此不疲,这些女生也不对外声张,直到有一天,一个13岁的女同学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胎儿已经6个多月。这惊人的嫖宿幼女案才爆发出来。近日,44岁的罗某因涉嫌嫖宿幼女罪被批捕。 这些女学生仅仅是为了钱,还是因为观念开放、感觉无所谓?这个未成年人的世界,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44岁男子千元嫖宿初中女生 2008年5月底的一天中午,晓雪打电话给罗某,说要介绍阿芳“出台”,问他要不要,罗某说可以。电话里,罗某问她多少钱,她说:“这个女孩比较干净,要2000元!”罗某说:“我身上没那么多钱,最多1000元。” 晓雪同意了,并约好在中山路见面。44岁的罗某,身体微胖,头发稀疏,有点秃顶。罗某已有家室,在15岁的女孩晓雪眼里,“他比较变态”,因为,他有个特殊爱好:喜欢嫖学生妹。被捕后他还说,学生妹比卖淫女“干净”。 通电话后不久,晓雪就带着阿芳过去了。双方当天在中山路老虎城附近的一家饮食店门口会面。年幼的阿芳当时还穿着一身校服,罗某看见她就“很喜欢”,见面后,还给了她100元做见面礼。随后,罗某带她们进了一家酒店式公寓,还给她们买了饭团吃。 其实,到酒店前,晓雪已经跟阿芳说好,罗某会给她钱但也会“毛手毛脚”,让阿芳不要介意。进酒店后,罗某带着阿芳进了房间,晓雪则在门外等着。二十几分钟后,他们出来了,晓雪和阿芳先乘电梯下楼。在电梯里,晓雪问阿芳有没有“做”,阿芳说:“有。”晓雪又问:“有没有拿钱?”阿芳也回答“有”,她从书包里拿出一把钱,总共1000元。这次,在晓雪的要求下,罗某到药店买了避孕药给阿芳吃,另外给晓雪300元作为酬谢。然后阿芳和晓雪就回学校上学了。 多个初中女生曾遭其嫖宿 据调查,2008年初,晓雪上初三不久就辍学了,有一天,她在中山路一带喝酒时认识了罗某。在此之后,晓雪多次和罗某发生关系,每次事后,罗某都会给她钱。罗某还让她给他介绍女朋友,晓雪答应了。 2008年5月份,晓雪让初二女生小红(化名)帮她介绍可以“出台”的女生,从而认识了还在读初一的13岁女孩阿芳。她说要介绍男朋友给阿芳认识,将她和小红带到老虎城见罗某。 2008年9月份刚开学,晓雪找到小红,问她要不要“出台”,小红说不要,但她介绍说,听同学小艺说,阿芳也出过台。于是,她们决定介绍阿芳去。据介绍,小艺此前也曾跟罗某“出台”过。 随后,她们找到了阿芳,问阿芳要不要去罗某那里“出台”。刚开始,阿芳不太愿意,小艺有些不高兴,说她已经答应了晓雪和罗某,不去的话,她们会骂她的。最后,她们商量说这是最后一次,阿芳才答应了。 随后,她们三人走到霞溪路一栋楼房,罗某已经在房间里了,小艺带阿芳进了房间后,和罗某讲了几句话就出去了……这次完事后,罗某给了阿芳600元,还给她吃了一粒避孕药。 13岁幼女怀孕28周才发觉 2009年3月份,学校要组织体检,这时阿芳才注意自己的肚子好像大了,再想到好几个月没有来例假,去年11月份还曾有过呕吐现象,她怀疑自己怀孕了。她悄悄到药店买测孕纸进行检查,这才发现自己真的怀孕了。 阿芳惊慌失措,她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敢告诉父母,于是打电话告诉罗某。两人相约见面后,罗某给了她1100元让她去做人流,不过,罗某不相信胎儿是他的,还问她有没有男朋友,阿芳说没有。 阿芳拿着钱,一个人到医院想做人流,但是医生检查之后发现,胎儿已经有28周大了,不能做人流。无助的阿芳终于告诉了家人。当天晚上,阿芳的母亲带着她到派出所报案,称阿芳被人强奸了。 2009年3月10日上午,按照民警安排,阿芳再次打电话给罗某,说做人流的钱不够,罗某没有拒绝,让她到其住处拿钱。当罗某将1000元拿给阿芳时,被守候一旁的民警抓获。目前,罗某已被批捕。(文中女学生均为化名) 焦点 嫖宿幼女罪还是奸淫幼女罪? 据阿芳说,她是被罗某强奸的,因为晓雪让她去陪罗某时,只是说他可能会“毛手毛脚”,而且她认为罗某是晓雪的男朋友,肯定不会有什么事。 她还说,当罗某要和她发生关系时,她一直挣扎,但是由于对方力气很大,自己一会儿就没力气了。事后,罗某往她书包塞了1000元,后来,阿芳把这些钱花掉了。她说:“因为我当时头晕晕的,他塞进我书包,我也没拿出来还他。”至于事后没有报警,是因为害怕连累晓雪,也怕被晓雪报复。 不过,检察机关最后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了罗某。检察机关认为,罗某明知阿芳在读初一,可能是幼女,还两次嫖宿阿芳,他的行为已涉嫌嫖宿幼女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奸淫幼女罪与嫖宿幼女罪的相同点都是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且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犯罪,但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嫖宿幼女罪中的被害幼女同时必须是性工作者,自愿从事有偿性服务。两罪的处罚力度也不一样,通常强奸幼女罪的量刑更重。 林志铭说:“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事物都不具有完全的辨别能力,这不因其是否从事有偿性服务而有所不同,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作为独立的犯罪,似乎于理不通。” 最近贵州习水几名公务员被检察院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社会各界对“嫖宿幼女罪”的争论不绝于耳。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也说:“从大部分民意反应来看,从中国目前的国情和民族道德风俗来看,主张应该废止"嫖宿幼女罪"。” 专家说法 不仅犯法也严重背离道德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嫖宿幼女不仅触犯了刑律,而且严重背离人们的道德观念,伤害公众情感,应遭到严厉的谴责和刑事制裁。该罪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 嫖宿幼女的行为也危害了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面对这一问题,加强对幼女的性道德教育势在必行,无论是社会还是学校、家长,都应该向幼女灌输正确的思想观念,让幼女保护好自己,正确对待金钱,珍视自己的身体与青春。 合力助失足少女走出心理阴影 厦门市教育研究会理事林赞歌:花季少女之间相互介绍卖淫,从中折射出花季少女性无知,令人扼腕叹息。事件的发生与我们中国人长期对性教育遮遮掩掩有关,这应该要引起我们警惕。 建议学校、教育部门将青少年性心理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中,让青少年提早知道性、了解性,从而学会保护自己的身体隐私不受侵犯。对那些失足少女,各方要合力助她们走过心理挫折期。 面对面 晓雪父亲老林:“她买东西都要名牌” 记者:你女儿是一个怎样的人? 老林:她就是叛逆,还曾离家出走,不过现在跟我们还是能交流。她现在辍学,在夜场上班,我虽然不愿意,但也没办法。我只希望她在外面保护好自己,不要触犯法律就行。 记者:她介绍同学给男人的事,你知道吗? 老林:后来我知道了,就是人家要给她钱,她就拿了,然后介绍同学去。小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总会发生这样那样的事情,我们已经教育她了。 记者:平时对女儿管教得多吗? 老林:我们都没时间管她,她也不让大人管。她很叛逆、很不听话,但我不能骂她,更不能打她,我就这么一个女儿,怎么能不疼她?女儿读小学时,我就和她母亲离婚了,后来再婚,她可能受到一点影响,现在她一心想在外面玩,想在外面赚钱。我50多岁,已经退休了,只有退休金,老婆也是打工的,家庭月收入2000多元。家里的钱都是给晓雪花的。她花钱很没有节制,买东西都要名牌,手机经常丢,一个接一个地买。现在小孩都有品牌意识,这点我理解,只要她不偷不抢,她的需求我都会满足。(沈华铃陈捷陈亚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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